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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針 : 有 關 陳 良 宇 案 的 兩 點 思 考& Z( z. w6 q1 t
4 Y7 t1 M7 R/ ^十 一 日 , 原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原 書 記 陳 良 宇 被 天 津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以 受 賄 罪 、 濫 用 職 權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十 八 年 , 沒 收 個 人 財 產 人 民 幣 三 十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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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 h- D& K4 e一 路 腐 敗 一 路 升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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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良 宇 作 為 原 中 共 高 官 , 同 時 也 作 為 一 大 民 害 , 如 今 鋃 鐺 入 獄 , 當 然 是 咎 由 自 取 , 百 姓 稱 快 。 不 過 , 透 過 陳 良 宇 案 , 我 想 至 少 可 以 引 發 兩 點 思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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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M, `4 |9 {4 h2 |' \$ m第 一 , 從 法 院 公 佈 的 陳 良 宇 的 犯 罪 事 實 來 看 , 「 一 九 八 八 年 至 二 ○ ○ 六 年 , 陳 良 宇 利 用 擔 任 上 海 市 黃 浦 區 區 長 , 上 海 市 副 市 長 、 市 長 ,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副 書 記 、 書 記 的 職 務 便 利 , 為 上 海 新 黃 浦 ( 集 團 ) 公 司 、 上 海 申 花 足 球 俱 樂 部 等 單 位 在 拆 遷 補 償 、 獲 得 財 政 補 貼 款 、 解 決 樓 盤 閒 置 問 題 等 方 面 牟 取 利 益 , 索 取 或 收 受 有 關 單 位 和 個 人 財 物 共 計 折 合 人 民 幣 二 百 三 十 九 萬 餘 元 。 」 看 得 出 , 陳 的 犯 罪 始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 也 就 是 說 , 他 的 犯 罪 雖 不 一 定 持 續 不 斷 , 但 在 將 近 二 十 年 的 時 間 , 他 一 直 安 然 無 事 是 個 事 實 ; 不 僅 如 此 , 「 一 路 腐 敗 一 路 升 遷 」 算 得 上 是 陳 良 宇 仕 途 的 準 確 寫 照 , 直 到 官 至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 事 實 上 他 這 種 情 形 並 不 具 備 典 型 性 , 因 為 「 帶 病 提 拔 」 這 個 辭 彙 早 就 出 現 在 報 章 當 中 了 。 或 許 很 多 人 想 發 問 的 是 , 當 下 還 有 沒 有 「 安 然 無 事 」 的 「 陳 良 宇 」 ? 有 多 少 ? 這 是 值 得 所 有 人 思 考 的 一 個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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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 從 相 關 報 道 看 , 陳 良 宇 東 窗 事 發 後 , 他 經 歷 了 這 樣 的 黨 紀 、 政 紀 和 法 紀 的 處 理 過 程 : 二 ○ ○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 中 共 中 央 作 出 了 對 陳 良 宇 有 關 問 題 進 行 初 核 的 決 定 ; 同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 中 共 中 央 免 去 了 陳 良 宇 在 上 海 市 和 中 央 擔 任 的 職 務 , 由 中 央 紀 委 對 陳 良 宇 涉 嫌 嚴 重 違 紀 問 題 立 案 檢 查 ; 二 ○ ○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 上 海 市 人 大 罷 免 了 陳 良 宇 的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職 務 ; 同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 陳 良 宇 被 開 除 黨 籍 、 開 除 公 職 , 其 涉 嫌 犯 罪 問 題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 二 ○ ○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天 津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此 案 ; 至 四 月 十 一 日 , 該 院 作 出 上 述 判 決 。 可 以 看 出 , 這 一 刑 事 案 件 的 處 理 過 程 , 司 法 是 在 將 近 一 年 之 後 才 介 入 的 ( 準 確 地 說 是 「 接 受 移 送 」 ) , 而 事 實 上 凡 牽 扯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犯 罪 , 這 樣 的 處 理 過 程 已 經 是 慣 例 , 即 在 客 觀 上 黨 的 紀 委 是 高 於 司 法 機 關 的 , 換 句 話 說 , 司 法 顯 然 處 在 了 一 種 附 庸 地 位 。 「 法 律 高 於 一 切 」 、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 類 似 這 樣 的 常 識 在 中 國 顯 然 只 有 理 論 意 義 , 或 者 只 是 寫 在 科 書 上 而 已 。0 A! P5 W9 a3 |1 O: q9 R
1 p2 E U0 @3 m) ^1 z免 死 判 決 早 已 放 風5 T0 {- o+ @% {, P" x* {0 {
6 y2 u" E( f0 x; _另 外 , 陳 良 宇 罪 不 至 死 ? 法 律 上 的 量 刑 是 一 件 十 分 複 雜 的 事 情 , 我 不 是 律 師 , 當 然 無 法 對 法 庭 的 量 刑 是 否 得 當 做 出 個 人 判 斷 , 但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審 理 中 , 「 合 議 庭 注 意 到 , 陳 良 宇 整 個 庭 審 過 程 中 , 認 罪 態 度 很 好 , 回 答 問 題 實 事 求 是 。 控 辯 雙 方 一 致 認 為 , 陳 良 宇 配 合 工 作 , 積 極 退 贓 , 合 議 庭 在 合 議 後 會 積 極 考 慮 的 。 」 這 段 話 見 報 後 , 陳 良 宇 免 死 的 判 決 似 乎 已 經 浮 出 水 面 。 0 j D& V7 G9 F7 M+ d4 `# V/ d/ G
3 H. q: N; Z9 ` s y北 方 可 可 & g% ?8 {! d% a7 P
大 陸 《 博 客 網 》 專 欄 作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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