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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死前交代出同案犯笔录变白纸
常言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哀。”2005年5月4—5日,杀人犯张明临死前曾交代,在12.3特大团伙抢劫案中有同伙吕长海参与,并交代出当晚抢劫时团伙成员吕长海坐在车上的某个位置。2006年7月17日,绥化市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安排副检察长王庆安去调这份笔录时,如此重要的笔录竟然成了白纸?
二、海伦市公安将事实清楚的团伙抢劫杀人案故意定性为“伤害致死”
海伦市公安局将团伙抢劫杀人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司机冯伟驾驶的出租车、手机、钱均被抢走,且现场照片已经证实司机左右衣兜外翻,足以证明司机是被抢劫杀害,且案发地派出所所长杜超证明,当时公安已认定12.3案是抢劫(有录音),公安卷内故意定性为“伤害致死”,当时杜超不知此案已被人为造假,还说:“公安定性很关键,假如公安没有正义感,按杀人犯交代的认定,那可就麻烦了,高局给认定的……”
三、隐匿现场勘查录象带及尸体解剖录象带,报假说:“保管不善……”
12.3案现场勘查录象带、尸体解剖录象带被海伦市公安局隐匿或损毁,省公安厅厅长批示后,刑警总队孙处长查办此案,而海伦市公安局报假说:“公安经费不足(可是给死刑犯张明做精神病鉴定有钱),水平有限,录象带保管不善……”
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有家属签字的那份从案发后至今未调到上级办案机关,被害人家属多次请求依据此原件对被害人19处刀伤从新确认侵害部位,至今不给出具委托书。
四、案发现场杀人犯抢被害司机手机打出电话详单被人为毁掉
2003年12.3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将被害人手机话单封存,移动公司不给调单,2004年2月22日,被害人家属通过关系调出话单,发现抢劫团伙用被害司机冯伟的手机先后打过五次电话,被害人家属要求调出这五次通话人电话详单及两个短信内容,刑侦局长高祥友同意由文书开信交由办案人贺健去通信公司调郑海洋、刘树峰、张红霞、李艳丽、张立文等人的手机详单(可查海伦市公安局介绍信存根,刑警大队综合队孙队知情)。第二天被害人家属要求复印上述人员话单,办案人贺健说:“此话单在技术科存档,不能给复印。”2004年5月,被害人律师向家属催要话单,被害人家属再次找到贺健要求复印话单,贺健说:“当时没有调出话单。”至今此话单去向不明?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贺健显然是故意隐瞒?贺健的行为致使团伙成员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部分关键证据毁损,从而遗漏了犯罪嫌疑人郑海洋等人。
五、隐匿杀人犯血迹指纹,将带有“血迹的记帐纸”故意说成“白纸”
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被害人冯伟日常生活记事帐纸后隐匿(有录音)。直到2004年7月绥化市12.3专案组重新立案侦查,在被害人家属无数次强烈追要下,海伦市公安局才将其称为“折叠白纸”的生活记帐纸交到专案组,记事帐纸差点换成白纸。家属复印记事帐纸发现上面留有杀人犯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要求专案组对指纹进行鉴定,本应依法给予鉴定保存的重要证据,差一点被隐匿换成白纸,如此重要的证据在被害人家属多次依法请求鉴定时,公检法至今一直不给鉴定?其目的是隐瞒吕长海参与12.3抢劫杀人的真相。
六、12.3案发后办案人认定吕长海犯罪事实证据被摘除
在黑龙江省公安厅精神病鉴定书报告中内容:(杀人犯张明家人说其子有精神病,其实是为逃避死刑罪责)2004年2月26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黑公安康鉴字(2004)第009号中简要案情记载:“张明与吕长江(海)合伙抢劫一辆出租车和司机的现金200多元……,”此鉴定书证明了当时海伦市公安认定吕长海全程参与了11.26抢劫,后吕长海参与12.3案抢劫杀人案的事实已被海伦市公安摘除。
七、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造假、检察院批捕科李敏改罪疏忽
海伦市公安局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日期是12月15日,而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依据的也是094号提请批捕书,可日期却是12月30日,(而卷内没有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两份同一文号批捕书时间相差15天),明显有人更改吕长海犯罪事实,后将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提前15天,目的是掩盖吕长海参与12.3抢劫杀人犯罪事实,当时海伦市公安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按团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批捕时间一个月。后将吕长海于2004年1月7日以“抢劫杀人”罪批捕,令人奇怪的是杀人犯张明直到7月15日绥化专案组再次批捕吕长海以前,用的依然是12月30日094号提请批捕书,导致检察院批捕张明、吕长海依据的2003年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卷内却没有批捕书,有的是多余的2003年12月15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办案人为何将提请批捕书日期前移15天?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团伙作案、多次作案才可延长刑拘一个月,即2003年12月30日提请批捕。
八、同一天对同一罪犯,所犯罪行有两种认定是否有意而为?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罪犯吕长海犯罪事实是涉嫌“窝藏赃物”,依据是海伦市公安局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准书,时间是2004年1月7日,而给驻所检察室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由公安部门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我科于2004年1月7日批准逮捕”,检察院于同一天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有两种认定,又是出自同一笔迹。
九、检察长批示二点、十一条
2006年7月14日,罪犯吕长海即将刑满释放,被害人姐姐找到绥化市检察院向田永生检察长反映案情,田检察长看了12.3案公检机关毁证、隐匿、枉法、包庇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召集副检察长王立民、第二天,田检召集负责刑事检察长王立民、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李书平、公诉人颜滨等相关办案人及被害人姐姐到办公室,田检问:“案件有这么多疑点,法院把“抢劫罪”改为“转移赃物”,检察机关为何不抗诉?”并说:“刑事案件现场勘察录象带这么重要的证据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王检察长说:咱们绥检院起诉是“抢劫罪”,而法院按“转移赃物”给定的罪。田检察长当场责令依法查处此案,要求将卷内记载笔录即11.26被抢车启回时间拿到鹤岗去做笔体鉴定,卷内记载被抢车启回时间是12月3日,有明显后填痕迹,此笔录时间比卷内询问笔录墨迹色深。海伦市公安把时间改为12月3日,意图想说明他们破案时12.3案还未发生,11.26被抢车已经启回,吕长海投案是因为11.26抢劫案,而不是因12.3抢劫杀人案。(事实上吕长海参与了“两抢一杀”,当他得知主犯张明归案怕交代出自己,被迫于12月5日下午投案,真正交待了“两抢一杀”犯罪事实,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恶性案件才同时宣告破案。黑龙江生活报曾对此给予报道,海伦检察院李丹石供稿)。
田检察长对此案疑点提出二点要求:1、追找下落;2、追查证据;
追找下落包括五个方面:⑴查找被公安隐瞒的直把刀;⑵追找现场勘查录象带及尸体解剖录象带;⑶12.3案发前后的通话话单;⑷(当事人没记清)⑸追找周美玲下落;追查证据包括六个方面:⑴找指纹并做鉴定;⑵吕长海参与12.3案抢劫杀人笔录更改了是否真实;⑶12月5日车启回,但卷内记载是12月3日,此日期拿鹤岗去做鉴定;⑷提请批捕书日期有二个;⑸查找提审张明笔录;⑹查找尸检记录原件。
十、检察院法医鉴定是自残 此鉴定为何不入卷?
海伦市公安局(2004)海公法鉴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认定张明两处轻微伤是外伤所致,而内部人说是自残已被认定(有录音)。
绥化市检察院绥检技鉴[2004]8号检验鉴定文书,文证审查意见书对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重新鉴定是否自伤,是否搏斗伤,请原鉴定人鉴定。而8号检验鉴定文书未附卷,法医无签名,无检察院章,日期为2004年4月22日。而海伦公安未按照审查意见重新做鉴定,又用了原(2004)海公法鉴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敷衍。被害人姐姐曾在绥化市检察院看见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一伤是有较重的钝器所形成的。”为何此绥检技鉴做的鉴定不给附卷?
十一、海伦市办案人隐匿杀人凶器
2003年12月4日早6时左右,在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杨海涛办公桌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绥化市检察院曾退卷要求查找此刀,海伦市公安局报假说:“找不到”),刀把用绳拧劲缠着,刀上有血,用卫生纸包着。当时办案人让被害人二姐辨认此刀是否司机冯伟携带,被害人二姐拿起刀看后哭诉说:“这不是我弟弟的刀。”后被害人家属复印卷宗才知此刀未入卷,明显是海伦市公安局隐匿杀人凶器。著名刑法专家对被害人侵害部位认定:侵害部位多处是此种形状刀形成的砍创,被害人多处刀伤致命认定三把刀形成,明显不是一人作案。
十二、抢劫车未毁、人未伤是特大案件?
2003年11月26日24时,“11.26”抢劫案发,海伦市公安局,拟立特大刑事案件,案别:抢劫,案发地点:公安故意填写前进乡同心村。
十三、抢劫导致车毁、人亡的是故意伤害?
2003年12月3日20时,“12.3”抢劫杀人案发,海伦市公安局拟立重大刑事案件,案别:故意伤害,伤亡及财务损失一栏公安局只填死一人,被抢车、钱及手机公安均未填写,案发地点:公安故意填写海伦至海兴五公里处。
事实上两起抢劫发生在同一管辖区相差2公里,符合系列抢劫案特点,属于系列抢劫案一类。
十四、逮捕日期填错等又是办案疏忽?
海伦市公安局变更吕长海强制措施通知书,两种笔体且吕长海执行逮捕日期填错,检察院收件人无签名,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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